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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09点击:

山东大学文


山大财201926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关于山东省财政科研项目

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关于山东省财政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118





山东大学关于山东省财政科研项目的

财务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山东省财政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山东省重点实验室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等。

二、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管理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其使用和管理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预算科目进行控制,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预算科目进行控制。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按照《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执行。

三、扩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权限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提出直接费用预算调整申请,不受预算科目和比例限制。五类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之间的调增或调减,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意见予以调整,无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一类预算科目额度内的预算调增或调减,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安排,无需履行学校审批程序。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按照《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执行。

四、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比例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50%,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40%,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0%,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3%。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费用比例。

五、调整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分配比例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包括绩效支出和管理费。绩效支出按照批复的预算进行提取,全部留归课题组使用。管理费包括学校、二级单位、课题组的管理费,其中,学校及二级单位合计提取的管理费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5%:对于非国防军工类项目,学校分配60%,二级单位分配40%;对于国防军工类项目,学校分配70%,二级单位分配30%。

(二)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情况,确定间接费用分配政策(详见表1)。其中,提取的学校间接费用与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合计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5%。

表1  山东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分配表

(按照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分配)

项目研究进度

和完成质量


分配项目

按期高质量结项(优)

按期完成结项或延期高质量结项(优)

延期完成结项

1.学校间接费用

0

3%

8%

2.二级单位间接费用

0

2%

2%

3.课题组间接费用

100%

95%

90%

备注:该分配表中认定等级以鉴定证书为准。

项目经费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分配比例执行。

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到账时,暂按照延期完成结项的分配比例预分配学校、二级单位、课题组的间接费用;待结项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学校、二级单位、课题组的分配比例。

(三)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科研绩效的考核、提取与发放参照《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山大财字〔2018〕39号)执行。

六、扩大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

除科研项目组成员以外,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编制外人员以及聘用的在职研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对科研项目长期聘用、无其它固定收入来源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均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七、明确财政票据使用范围

项目负责人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其来源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只需开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内部往来结算的,可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八、放宽科研项目采购限制

取消科研经费中列支打印耗材及电子储存介质的集中定点采购限制,可自行采购。简化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采购流程,采用特事特办的采购机制:经由课题组或项目组集体决策程序对科研急需事项进行认定后,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自行组织谈判协商,采购文档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备查;已纳入年度教育部、财政部采购预算计划且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申请采取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采购。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流程如下:

科研人员将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确认书复印件、科技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奖励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交税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提交绩效费发放表及分配方案、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成入账单复印件、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等,由财务管理部门发放。

上级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有专门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现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财务部、科学技术研究院、科技创新军民融合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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